只有簽「報價單」,交易可以說了算嗎?

 

 只有簽「報價單」,交易可以說了算嗎?

在商業往來中

「報價單」可以說是常見的文件

但在發出報價單的同時,卻也產生一個疑問「報價單算不算合約?」

交易的一方,可以後面說「報價單不算數」嗎?

報價單是一言為定的「合約 / 契約」?還是僅供參考的邀請?

今天就來聊聊報價單的性質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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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要有契約書才算契約嗎?

依照民法第153條的規定,當事人間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,無論明示或默示,契約就會成立

舉例來說:

我在早餐店買一份鮪魚蛋餅,老闆回「好!」

這個時候我和老闆之間就誕生了一份契約

我有付錢給老闆的義務,老闆也有給我鮪魚蛋餅的義務

簡單的例子我們就可以發現,契約大多不以簽訂契約書為必要,雙方對於契約意思表示一致,就會成立契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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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什麼是要約?什麼是要約之引誘?

「要約」就是表示有想要跟對方「訂立契約」,進而受到契約拘束的意思

當對方承諾同意,就會進一步成立契約

「要約之引誘」就是一方對他方表示「可以來訂立契約」的行為,但仍然需要他方進一步的「表示要約」,再由原本發出要約引誘的一方「承諾同意」,才會成立契約

舉例來說,百貨公司寄DM給常客,客人看到衣服特價想要購買,這時客人和百貨公司間並沒有任何契約成立,DM只能算是百貨公司發出「要約之引誘」,必須到客人到百貨公司拿衣服結帳,才會成立買賣契約

順帶一提,因為屬於「要約的引誘」,當客人到現場才發現特價衣服已經賣完,因為沒有「承諾」,也沒有成立契約,百貨公司更沒有違約問題

但如果一方是發出「要約」,當對方「承諾」時,契約就會因此成立,雙方都不可以隨意「違約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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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要約or要約之引誘怎麼判斷?

由前面例子來說,「要約」與「承諾」至關重要!

而是不是「要約」?必須綜合判斷表意人「有沒有受其意思拘束」之主觀意思,或「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」之客觀行為

是不是聽起來很複雜?

簡單來說,仍然是綜合判斷具體情況!

例如表意人有沒有明白表示、要約是對一人還是多數人為之、雙方當事人之磋商過程、交易習慣還有誠信原則,都有可能列為討論的因子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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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「報價單」是要約or要約之引誘?

通常遇到不履行契約的問題

像是:不付錢、不交貨、不提供服務!

雙方若沒簽契約、只簽報價單,對方就可能「否認」報價單的效力

但報價單的效力也是要具體衡量!

若報價單上載明商品價格、規格、付款條件、交付期限等,並獲得對方同意而拘束雙方,就有可能做為契約的依據

但當然也要視雙方過往交易習慣,或者和對方磋商的過程,進行綜合考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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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報價單蓋什麼章也要注意?

修但幾勒!報價單蓋了什麼章也是要注意的喔!

實務上就曾發生,承辦人在報價單上蓋了「個人私章」

但實際上對方公司還在跑流程、公司大小章都還沒蓋

此時報價單上清楚記載「請蓋公司大小章或發票章回傳」

因為報價單上只是個人私章,所以被法院認為雙方契約不成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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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遇到報價單的問題怎麼辦?

報價單看似簡單,卻藏著契約成立與否的眉眉角角

最穩妥還是要有一份條款清晰的正式合約

如果使用報價單做為雙方交易的依據,也務必確認上面載明的條件!

若在合作的過程中,發現哪裡不太對勁

建議盡早尋求律師諮詢,獲得專業的幫助!

或者是委任律師撰寫一份完整的合約,保證交易雙方的權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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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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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僅係提供個人觀點及個案實務見解,如個人有具體法律問題,建議諮詢律師!】

【參考實務見解: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800號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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