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知識分享 > 勞資糾紛、職業災害、資遣
文章分類Article
可以不要打官司嗎?(二) - 續談「調解」
之前和大家簡單聊過調解程序
相信大家對於「#調解」還是會有一些問題
尤其像是如何提出調解?這個案件可以調解嗎?為什麼法院要強迫我調解?
因此,我們今天再來撥空聊聊常見的調解問題吧
-
◉ 調解要和誰聲請?
一般來說大家聽到調解
通常會在兩個地方,一個是「法院」,另外一個則是在「鄉鎮市區公所」
但這兩種調解不同的地方在哪裡呢?
在「法院」的調解,可能是有一方先提告/聲請
法院基於「調解先行」,在訴訟實質審理「前」或「途中」安排的調解程序
而「鄉鎮市區公所」的調解,則大多是當事人一方自行提出
像是很多「車禍爭議」,都會在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調解唷!
-
◉這個案件可以調解嗎?
基本上,「民事案件」和「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」(例如妨害名譽、過失傷害等)都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!
而只要是「民事案件」,法院大多也會接受調解的聲請
-
◉ 什麼是強制調解?
顧名思義,強制調解的意思就是: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,法院必須安排調解,確定調解不成立之後,才能再進入審理的程序
而這部分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3條,其中列出有11項的案件類型
簡單來說,像是鄰地鄰房之間的糾紛、共有物的爭議、房地租金的調整、道路交通事故、醫療糾紛、僱傭關係、合夥關係、親屬間的財產糾紛,以及50萬元以下的財產糾紛
依照法律的規定,都要先進行強制調解!
-
除此之外
◉勞動事件法規定只要是勞資糾紛
◉家事事件法也規定像是離婚、親子關係與親權(監護權)、扶養、遺產分割等等的家事事件
原則上也都要先進行調解程序
-
◉其他法律有什麼常見的調解?
家事調解
俗話說「清官難斷家務事」
家庭的紛爭往往相當複雜,過往的愛恨糾葛長達數十年
離婚官司從還沒結婚之前就開始斤斤計較
兄弟姊妹大大小小的糾紛,都成為遺產官司中爭執的理由
再連同當事人及家屬之間的恩恩怨怨、相互言語攻擊
形成家庭紛爭必須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時,經常帶有高度的衝突
同時,考量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的權利,也希望當事人之間能夠彼此搓合出共同解決的方案,不僅節省金錢與時間成本,也可以促進關係修復、盡量以和平的方式解決彼此的關係
因此家事事件法也特別規定,大多數的家事事件(例如:離婚、扶養、遺產等)都要先進行調解
而家事調解的過程中,也有富含法律、心理、社會工作等專業經驗的調解委員居中協調,也是家事調解的特色之一
勞動事件調解
原則上勞動事件進行審理前,一定要先經過勞動調
但有原則就有例外,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,在已經經過其他機關調解、提起反訴、通知書是公示送達或向國外送達、性騷擾事件等四種情況,才可以例外直接進行訴訟!
而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(例如勞工局),也大多會提供「勞資調解的方式」供民眾申請
若是直接向法院起訴,法院也會將其視為聲請調解,由法院安排在法院裡接受「勞動調解委員會」的調解,若確定調解不成立,才會開始訴訟程序
-
⚠️ 而在「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」與「法院」進行勞動事件調解,有什麼不同呢?
◉首先,「法院」的勞動事件調解是1位法官搭配2位調解委員,共同組成「勞動調解委員會」進行調解
若調解「成立」則會做成「調解筆錄」(勞動條款),供當事人遵循,調解筆錄的效力也與確定判決相同,當有一方不守約定時,另一方可以以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
但若調解「不成立」,除非聲請人反對,否則案件會直接由法院安排,由參與勞動事件調解的法官在「繼續進行審理程序」
◉而「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」的勞動事件調解,則會由1位或數位調解委員組成
雖然原則上不收取費用,但調解「不成立」時,當事人則是要另外向法院提告
調解成立時,當事人同樣也要依約履行,但如果有一方拒絕履約,則是要由當事人將做成的調解紀錄送交給法院,另外請法院裁定「准許強制執行」
-
◉調解可以請律師嗎?
當事情發生卻不想透過打官司解決
覺得上法院好麻煩,想要跟對方好好「談一談」
又或者是接到調解通知,不知道要怎麼跟對方「溝通」
此時律師當然可以幫忙、協助
律師不會只有打官司,調解更甚至是打官司的前哨戰
律師的強項包含分析法律問題,提供建議與方向,協助當事人提出聲請與出席調解,促使當事人將事情圓滿解決
-
如果有任何問題,歡迎洽詢
呂學佳律師 x 律師會計較 x 志學法律事務所
電話:07-9730065
Line帳號:@745mvbaf
E-mail :charleshclu@gmail.com
官方網站:http://www.chihsueh.com
#律師 #會計師 #高雄律師 #台南律師 #屏東律師 #台中律師 #律師事務所 #法律事務所 #法律 #法律知識 #法律常識 #調解 #區公所 #車禍 #勞動調解 #家事調解